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香港商華納音樂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代表人乙○○原告環球音樂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原告香港商百代著作權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代表人甲○○原告新加坡商新索國際版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代表人辛○○(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於2004年7月29日業務移轉於
新加坡商新索國際版權股份有限公司)原告香港商博德曼音樂版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代表人戊○○原告豐華音樂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 律師被告丁○○
庚○○上列被告丁○○、庚○○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鄧雅心法官張兆光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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