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16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邱春 、 陳瑞坤 、 陳瑞榮 、 陳俊佑 間代位請
求分割遺產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土○○○鄉○○○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全部,勿省略)。
㈡原告起訴狀附表編號1及編號4所示均為屏東縣○○鄉○○
段○○○○號土地,然面積不同、應有部分亦不同,請確認後
更正附表。
㈢持本裁定向屏東縣政府財稅局申請門牌號碼屏東縣○○鄉○
○村○○路○○號房屋稅籍分別為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
000號房屋之房屋稅籍資料。
㈣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 陳進寶 及陳進寶之繼承人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進而製作被繼承人陳進寶之
繼承系統表,並陳報被代位人 陳惠珍 之應繼分。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