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16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邱春陳瑞坤陳瑞榮陳俊佑 間代位請
  求分割遺產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土○○○鄉○○○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全部,勿省略)。
 ㈡原告起訴狀附表編號1及編號4所示均為屏東縣○○鄉○○
  段○○○○號土地,然面積不同、應有部分亦不同,請確認後
  更正附表。
 ㈢持本裁定向屏東縣政府財稅局申請門牌號碼屏東縣○○鄉○
  ○村○○路○○號房屋稅籍分別為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
  000號房屋之房屋稅籍資料。
 ㈣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 陳進寶 及陳進寶之繼承人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進而製作被繼承人陳進寶之
  繼承系統表,並陳報被代位人 陳惠珍 之應繼分。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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