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66號
原告 何佳蕙
訴訟代理人 凌正峰 律師
複代理人 江亭慧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佳翰 、 洪以柔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葉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