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37號
上 訴 人 黃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絲瑜 、 王均緯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3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6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