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61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2613號
原   告  李青苓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 律師
被   告  李帛芳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韻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及訴外人 陳家蓉邱雅筠 於民國(下同)10
1年9月5日合夥經營臺中市私立 采棠 美容美髮短期補習班(
下稱采棠補習班),從事教授美容美髮課程、輔導學員參與
新娘秘書證照考照等,後因被告及訴外人陳家蓉與原告及訴
外人邱雅筠經營理念不同,要求退夥。雙方遂於101年10月
23日簽立合夥契約(實則為退夥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由
原告及訴外人邱雅筠分別給付被告及訴外人陳家蓉新臺幣(
下同)10萬元而承受其等股份,且依系爭契約附件第7條規
定:「自退夥即日起,雙方不得在外(包含電子網路、共同
廠商、學員等)散撥(應係將「散播」誤載為「散撥」、詆
毀雙方之不實言論,若經查證屬實,需賠償300萬元。」詎
料被告竟發表下列不實之詆毀原告之不實言論:
㈠自102年7月9日在網路Facebook上發表:「把李青苓(新秘
芸禎)的留言公布出來,‥‥他還真是臉皮厚,‥‥自己做
錯事還敢這樣,‥‥PO出來給大家看看‥‥ 厚顏 之人會做的
事‥‥對於他的婚期‥‥我的其他朋友也在版上有看到她回
復人家的時間也寫的很清楚啊」。
㈡又發表:「K.c.Chen‥‥辛苦你了‥‥學員們與受害者會感
謝你的‥‥沒關係‥‥幫我找蘋果日報‥‥我來爆料她捲款
潛逃‥‥她是立案的補習班是要合法去申請+公告歇業的‥
‥錢她們拿走‥‥我根本退夥那麼久了‥‥學員卻來找我問
‥‥該怎麼退費‥‥我其實也是很不舒服‥‥我來爆她料‥
‥讓一堆人去她婚宴要錢‥‥她很差勁ㄟ‥‥叫我擦屁股」
之言論,直指原告「捲款潛逃」,不理會學員權益,均非事
實。
㈢又發表:「K.c.Chen她連采堂學院的FB‥‥都關掉了‥‥學
生跟我說的‥‥我被封鎖很久了‥‥所以我是看不到的‥‥
做事情這樣不負責任‥‥也不怕生孩子沒屁眼‥‥了然@@」
言語,再次指原告不尊重學員權益並詆毀原告。實則采棠補
習班在102年5月即停止招生,原有學員按原訂課程教授完畢
,隨後於102年7月18日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提出註銷采棠補
習班立案登記之申請。
㈣被告在102年7月14日又在FB發表「 馬小芳 不是啦‥‥是有新
秘欠我600萬賠償金‥‥所以依法追討的話‥‥就可以找人
跟著她去跟她服務的新娘收尾款嚕‥‥不然根本她不會給‥
‥他開的補習班都搬空了‥‥連學員都很可憐沒地方上課‥
‥還退不到錢」之不實言詞。
㈤又發表「當然阿‥‥布條都做好了‥‥怎麼可以不去」、「
嘿嘿‥‥一定要的‥‥光是布條一秀出來‥‥我想婚禮肯定
更熱鬧‥‥朋友們‥‥我知道你們勸我高抬貴手‥‥但是當
時他們在對付我的時候也該想到有這一天吧」、「哈哈‥‥
我有問過律師要怎麼做不違法‥‥第一次這樣做‥‥感覺真
的很棒(苦中作樂)」之言論,讓原告惶惶終日,擔心受怕
,直至自己婚禮終了。被告上開言論均屬虛枉,只是詆毀原
告名譽,采棠補習班實際上於102年5月即停止招生,原學員
仍按原訂課程教授完畢,隨後於102年7月18日始向臺中市政
府教育局提出註銷采棠補習班之立案登記,絕無被告所稱上
開捲款潛逃、搬空補習班、讓學員無法上課又退不到錢之情
事,被告為散播、詆毀原告之不實言論,已違反兩造約定,
理應賠償原告約定之違約金300萬元,惟因該約定金額確屬
過高,原告只請求被告應給付違約金50萬元。為此,原告爰
依契約規定請求給付違約金,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有在網路上刊登原告所稱之文字,但所登載之文字內容
並無不實。原告前因違反系爭契約附件第3條、第4條,盜用
被告所設立 幸福漾 婚禮名義、以被告名義對外從事招生及商
業行為,經被告提起給付違約金訴訟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認定原告有違約之事實,並判決原告應給付違約金
25萬元確定在案。
㈡被告於102年7月9日發表之文章,係因訴外人 陳凱琪 於原告
臉書留言並公開原告之婚期,遭原告責怪,被告遂發文回應
訴外人陳凱琪,內容所稱原告作錯事,係指原告盜用被告名
義及以告所設立之幸福漾婚禮名義為商業招攬之情事,且被
告係為避免有他人受害上當,始發表文章警告。被告發表上
開言論時,被告向鈞院提起訴訟已如前述,原告盜用之行為
亦經法院判決確定在案,從而被告所言並非不實在。
㈢被告與訴外人陳家蓉於101年10月23日退夥時,采棠補習班
仍有盈餘且無負債。然被告嗣後竟陸續接到補習班學員朱彥
瑾等告知,補習班不經營且不退費之訊息,導致學員紛轉向
被告詢問如何處理,原告未退費予學員係事實,被告當然合
理懷疑原告係捲款潛逃,且學員理當找原告要求其履行退費
義務,故被告於臉書上發表文章之內容稱「讓一堆人找她要
錢」、「原告做錯事不負責任」並無不實,亦無損及原告名
譽。
㈣被告於102年7月14日發表內容為「有新秘欠我600萬元賠償
金」言論,該內容並無不實,因被告於102年7月3日即對原
告因違反系爭契約附件第3條、第4條,盜用被告所設立幸福
漾婚禮名義、以被告名義對外從事招生及商業行為提起訴訟
,於102年7月14日尚在訴訟繫屬中,日後判決亦認定原告有
違約之事實,則原告依約本應給付被告違約金600萬元,故
被告發表文章稱原告積欠600萬元賠償金,並無不實。
㈤再依被告當日發表文章全文,前往原告婚禮舉布條係為實現
債權之手段及方式,且文章內容並未載稱布條刊載之內容為
何,原告主張被告要讓原告出醜、難堪,僅係原告主觀個人
臆測。
㈥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退出采棠補習班之合夥時,兩造曾簽訂系爭契
約,約定不得散播、詆毀雙方之不實言論,查證屬實須賠償
300萬元。又被告於網路上發表上開言論之事實,為被告所
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之公證書、系爭契約(即101年10月
23日合夥契約書暨附件)、Facebook留言畫面、臺中市政府
教育局函文為證。原告再主張被告上開言論係散播、詆毀原
告之不實言詞,惟被告否認並以上情置辯。是本院應先審酌
者為:被告上開言論是否屬散播、詆毀原告之不實言論?
㈡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固已就被害人
因他人不法侵害他人名譽權之行為致生損害之情形設有明文
規定,惟上開民法侵權行為規定所稱「不法」,應就整體法
秩序之價值觀予以評價。又民法雖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
及言論自由,惟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
509號解釋創設性之合理查證義務外,刑法第310條第3項「
真實不罰」及第311條「合理評論」之規定(即阻卻違法規
定),亦應得類推適用。詳言之,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
,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
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又保護
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制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
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
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是上開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
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亦即,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
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
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
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
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
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970號判決亦
採同旨)。
㈢經查,被告於101年10月23日退出合夥,並簽訂系爭契約,
原告因於102年6月7日有使用被告設立之「幸福漾婚禮企劃
工作室」之名稱、並以被告名義對外從事招生之商業行為等
,違反系爭系契約附件第3、4條之約定,應賠償被告違約金
,經被告於102年7月3日提起民事訴訟,復於102年11月29日
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892號判決原告應賠償被告違約金
,其後經被告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3年5月
27日以103年度上字第56號判決原告應賠償被告違約金25萬
元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892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56號民
事判決、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892號
民事案件係本院於102年7月3日收文而繫屬於本院之起訴書
可佐 (本院卷第23至34頁),堪認屬實,合先敘明。
㈣被告於102年7月9日在網路上發表:「把李青苓(新 秘芸禎
)的留言公布出來,‥‥他還真是臉皮厚,‥‥自己做錯事
還敢這樣,‥‥PO出來給大家看看‥‥厚顏之人會做的事‥
‥對於他的婚期‥‥我的其他朋友也在版上有看到她回復人
家的時間也寫的很清楚啊」之言論部分,查原告對被告有上
揭盜用「幸福漾婚禮企劃」及以被告名義對外從事招生之違
約行為,已如前述,則被告於102年7月3日向本院遞狀起訴
後,於102年7月9日回應訴外人陳凱琪Facebook關於原告婚
期之留言,而回應所稱之此部分「他還真是厚臉皮」、「自
己做錯事還敢這樣」等語,意指原告盜用幸福採漾婚禮名義
為商業招攬之情事,即屬可受公開評論之事,至其餘則係單
純談論原告婚期,是此部分言論均難認係屬散播、詆毀原告
之不實言論。
㈤被告於102年7月9日在網路上發表:「K.c.Chen‥‥辛苦你
了‥‥學員們與受害者會感謝你的‥‥沒關係‥‥幫我找蘋
果日報‥‥我來爆料她捲款潛逃‥‥她是立案的補習班是要
合法去申請+公告歇業的‥‥錢她們拿走‥‥我根本退夥那
麼久了‥‥學員卻來找我問‥‥該怎麼退費‥‥我其實也是
很不舒服‥‥我來爆她料‥‥讓一堆人去她婚宴要錢‥‥她
很差勁ㄟ‥‥叫我擦屁股」、「K.c.Chen她連采堂學院的FB
‥‥都關掉了‥‥學生跟我說的‥‥我被封鎖很久了‥‥所
以我是看不到的‥‥做事情這樣不負責任‥‥也不怕生孩子
沒屁眼‥‥了然@@」,又於102年7月14日發表:「他開的補
習班都搬空了‥‥連學員都很可憐沒地方上課‥‥還退不到
錢」之言論部分:查原告經營之采棠補習班確實於102年間
有停止招生,須與未上課之學員辦理退費之事,為兩造所不
爭執;再有采棠補習班學員發現采棠補習班關門,經向原告
要求退費,原告確實有要求未上課而辦理退費之學員須提出
繳費證明等情,亦據被告於本院 陳明 在卷,復據證人即朱彥
瑾於本院證稱: 伊有 在采堂補習班報名美容美髮各乙、丙四
種課程,學費總額業已付清,一部分在美容展付訂金,伊報
的是保證班,美髮乙丙級均還沒上課,美容上完丙級,因乙
級沒考過,仍可上乙級。但之後聽說采棠沒有開店,無故歇
業,後續未完成的課程並沒退費。原告要伊提出收據,但當
初給伊的估價單已不見了,但伊確實是那裡的學生,不然不
可能在那裡上課。伊之前在原告上美容課時,都不用給原告
看估價單。伊估價單雖不見,但采棠應有收款紀錄等語在卷
(本院卷第50頁反面至52頁),且有聲請調解書(本院卷第
41頁)及載明 朱彥瑾 有繳學費之采棠補習班零用金支出明細
可佐(本院卷第54頁),復有原告與其他學員聯絡對話之網
路資料可佐(本院卷第35至37頁),原告對證人朱彥瑾前揭
證述、采堂補習班零用金支出明細之真正均不爭執,則原告
未繼續開班授課又未辦理退費,是否為捲款潛逃,應可公評
,故被告於網路上為此部分言論,顯非無據,且應屬針對可
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難認屬散播、詆毀原告之不實言
論。
㈥被告於102年7月14日在網路上發表:「馬小芳不是啦‥‥是
有新秘欠我600萬賠償金‥‥所以依法追討的話‥‥就可以
找人跟著她去跟她服務的新娘收尾款嚕‥‥不然根本她不會
給‥」及「當然阿‥‥布條都做好了‥‥怎麼可以不去」、
「嘿嘿‥‥一定要的‥‥光是布條一秀出來‥‥我想婚禮肯
定更熱鬧‥‥朋友們‥‥我知道你們勸我高抬貴手‥‥但是
當時他們在對付我的時候也該想到有這一天吧」、「哈哈‥
‥我有問過律師要怎麼做不違法‥‥第一次這樣做‥‥感覺
真的很棒(苦中作樂)」之言論部分,被告係因認為原告係
違反系爭契約附件第3、4條之規定,依約原告須賠償被告違
約金600萬元,而提起前案民事訴訟,已如前述,故其於FB
發表「馬小芳不是啦‥‥是有新秘欠我600萬賠償金‥‥所
以依法追討的話‥‥就可以找人跟著她去跟她服務的新娘收
尾款嚕‥‥不然根本她不會給‥」之言論,亦係針對原告應
賠償被告前開600萬元違約金即前案民事判決所及之既判力
事實,難認被告此部分之言論有何不實;至被告Facebook
上討論欲實現其債權之手段,亦難認係散播、詆毀原告之不
實言論。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指稱被告所為之言論,難認係屬散播、
詆毀之不實言論,故原告依系爭契約附件第7條約定,訴請
被告給付違約金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命由敗訴之原
告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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