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小字第8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森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瓦斯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参萬参仟
壹佰参拾参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且上訴人亦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裁判費並提出上訴理由狀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