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29號上訴人即原告 曾保鈞
陳彩鳳 被上訴人即被告福泰團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福文 被上訴人即被告 邱勇達
關西培靈醫院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光輝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育瑛
呂素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
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該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6,5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