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05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郁萱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4年度聲沒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參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郁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80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重3.24公克)為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亦足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陳郁萱因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7月12日以103年度偵字第8042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職權送再議,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103年8月1日以103上職議字第10545號駁回再議而確定,有上開案號之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煙草1包(淨重3.26公克,驗餘淨重3.24公克)經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102年7月23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是本件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