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71號被告 潘孝欽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6月13日101年度訴字第67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孝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71號判決,於民國103年6月23日對被告潘孝欽為寄存送達,被告潘孝欽於103年7月14日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具體理由,依上開說明,被告應於主文所示之期間具狀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劉熙聖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