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機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013號原告全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樓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機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蔡凱如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機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013號原告全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樓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機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