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649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
蔡雅瀅 律師被告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瑞錚 律師
陳在源 律師 張梅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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