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6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志勇 律師
莊志成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陳明暉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君玲
法官詹慶堂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