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簡字第211號
抗 告 人 王文燦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許金水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06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
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