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6年度宜簡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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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簡字第211號
抗 告 人  王文燦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許金水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06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
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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