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能通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 林惠玲 間本院106年度新簡字第58號給
付報酬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百零六年度新簡字第五十八號給付報酬事
件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調解期日、一百零六年三月
二十一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
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
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年度新簡字第58號民國106年2月21
日、106年3月21日之錄音內容,為聲請人另案提起詐欺告訴
之證據,爰聲請准予交付全部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新簡字第58號給付報酬事件之被
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之理由,可認其聲請係主張或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所
必要,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
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
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
,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項、第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
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
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