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423號
原 告 黃聖徨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咕嚕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
53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惟本件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金額中43,313元部分為給付工資而涉訟(參原告民事起訴
狀第2頁),此部分之訴訟費用為1,00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即500元,本件原告應補繳830元(
計算式:1,330-500=830),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83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