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26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曾雪燕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游淑惠 律師即 郭盈宏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67,213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
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