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順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順達因侵占等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順達因侵占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侵占等2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許清源┌────────┬────────┬────────┐│編號│1│2│├────────┼────────┼────────┤│罪名│侵占│侵占│├────────┼────────┼────────┤│宣告刑│罰金新臺幣8000元│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部分)│││││││├────────┼────────┼────────┤│犯罪日期│100年1月4日│100年5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及案號│偵緝字第2386號│偵緝字第556號│├───┬────┼────────┼────────┤││法院│高雄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簡字第47│101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號│1179號││├────┼────────┼────────┤││判決日期│101年2月29日│101年5月7日│├───┼────┼────────┼────────┤││法院│高雄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47│101年度中簡字第││判決││號│1179號│││││││├────┼────────┼────────┤││判決確定│101年3月29日│101年6月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罰執字第337號│罰執字第4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