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67號聲請人肱慶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9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1月1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95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月1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雅慧┌───────────────────────────────────┐│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儀勝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100年10月31日│74,123元│IS0000000│││公司 莊明勲 │行金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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