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809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
處(即林木雷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薛幼菊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林木雷於民國84年10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104,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4年10月24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23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之規定,於民國98年8月1日起受讓美商花旗銀行於臺灣區之營業,依法概括承受其相關業務及一切權利義務,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在卷可稽。又案外人林木雷已於民國99年5月25日死亡,所有順位繼承人均已死亡或拋棄繼承,且因案外人林木雷係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列管在案之榮民,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主管機關即「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為法定遺產管理人管理案外人林木雷之遺產,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文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761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
三、嗣案外人林木雷於民國84年10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92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本件借款自民國99年1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迄今尚欠390,923元。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文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761號民事裁定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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