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何啟熏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以上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5月1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心婷
法官張淑華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