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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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0月4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5年度桃交簡字第3045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506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36,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公共危險案件,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