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0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金鑫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等罪嫌,犯嫌重大,其中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均為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並有羈押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裁定羈押,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執行在案。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袁雪華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