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97號原告嘉義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及訴外人 張清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應補繳19,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