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96號原告嘉義縣中埔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2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44,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3,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繕本2份,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書記官陳湘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