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再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勞再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再易字第8號再審原告聯民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再審原告與相對人乙○○間,因給付退休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本院98年度勞上易字第3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以下同)515,100元,應徵裁判費8,43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書記官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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