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38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撤緩偵字第171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事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3年3月1日,以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之方式,向告訴人東元車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元車業公司)購買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總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萬4640元,雙方約定頭期款3000元,餘款分12期給付,自93年3月
30日起,每月攤還1期,每期償還3470元,標的物存放地點為高雄市○○區○○街○○號,在價金未付清之前,標的物僅得依約占有使用,不得任意遷移或為其他處分,詎被告在取得標的物之後,因其子 吳於積 急需用錢以清償負債,竟與吳於積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將該標的物遷移至高雄市○○路上某車行出售處分,得款2萬5000元,並自93年8月30日起即不再繳款,致告訴人追索無著受有損害,因認被告涉有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云云。
二、按案件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第161條第4項、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動產擔保交易法已於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其中第38條予以刪除,是被告上開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係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自應為免訴判決之諭知,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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