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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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8年度聲再字第53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其提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郵政存簿儲金簿等,可知聲請人有價值新台幣(以下同)26萬3580元之土地1筆,且於97年度有所得10萬7800元,另有存款1212元,是自無從認其無繳納聲請再審費用1000元之資力,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連正義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書記官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