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二七號
原告鄉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楊商江 律師被告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書記官郭錦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