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三號
原告丙○○
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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