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能源管理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林樹根
洪茂松 右列被告因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蘇義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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