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勞簡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109號
原   告 千人多媒體館
法定代理人  李心如
被   告  鄭亦婷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亦婷核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叁仟壹佰
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叁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叁仟叁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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