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824號
原 告 唯一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兆豐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
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捌仟貳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