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08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824號
原   告 唯一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兆豐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
  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捌仟貳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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