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591號
原   告  黃翊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東稜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
)433,56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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