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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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52號上訴人丙○○
己○○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戊○○住同上
丁○○○住同上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戊○○住同上上訴人乙○○住同上被上訴人甲○○住新竹縣○○鄉○○路○○號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3日通知,限令於通知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97年10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