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5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被告丙○○
庚○○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戊○○住同上
丁○○○住同上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戊○○住同上被告乙○○住同上被告己○○住桃園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