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45號
原告 許仟 又原告 廖金鐘 被告 黃雪娥 被告 許峯書 被告 陳敏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135萬元,應繳裁判費14,365元,尚不足13,865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24日、102年5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玉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