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婚字第289號原告甲○○被告乙○○
號(現因案在台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06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被告二人於民國88年11月17日結婚,然被告於婚後不改其吸毒習慣,屢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仍不知悔悟,現又因吸食毒品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執行中,原告不能忍受續為婚姻共同生活之狀態,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訴,聲明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對其吸食毒品之刑案紀錄及目前因毒品案執行有期徒刑等事實,均不予爭執,同意原告離婚之請求。
三、經查,兩造為夫妻關係,現婚姻存續中之事實,有兩造戶籍謄本為憑,堪信為真實。原告主張被告施用毒品乙節,業經本院職權調取台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確認被告有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行,曾經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實施觀察勒戒,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實施強制戒治,嗣又再犯,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原告知悉被告前揭犯罪判刑確定之日至起訴之時已逾一年,雖無從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請求離婚,然被告施用毒品之行為確經論罪科刑,社會一般觀念乃視之為不名譽並加以嫌惡,此足使原告不能忍受續為婚姻共同生活,且係可歸責於被告之行為,故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雪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書記官張儷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