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48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彭靜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零柒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業於民國(以下同)107年1月1日併入聲請人(即存續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就本件繫屬之債權,一併由元大銀行概括承受,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6年12月18日全會字第1060006530號函可證,該債權業已合法移轉,特此釋明。
2緣債務人彭靜惠於民國105年8月8日起向聲請人借款190,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6.91%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
3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107年6月6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137702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4緣債務人彭靜惠於民國106年5月3日起向聲請人借款170,000元,利息息百分之14.88%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5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107年6月3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143079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6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書記官何尚安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548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彭靜惠│自民國107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16.91%│││137702││月6日起│││││元│││││├──┼───┼─────┼──────┼──────┼───────┤│002│新臺幣│彭靜惠│自民國107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14.88%│││143079││月3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彭靜惠│自民國107y年│至清償日止│每月壹千元計付│││137702││7月7日起││違約金,每次違│││元││││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002│新臺幣│彭靜惠│自民國107y年│至清償日止│每月壹千元計付│││143079││7月4日起││違約金,每次違│││元││││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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