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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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10號聲請人昆山中仁物業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秀珍 代理人 朱俊雄 律師複代理人 陳韻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曾東紅┌───────────────────────────────┐│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臺灣臺北│中央銀行│106年4月17日│509,464元│BF0000000│││地方法院│國庫局││││││301專戶│││││├──┼────┼────┼──────┼─────┼─────┤│002│臺灣臺北│中央銀行│106年6月9日│125,333元│BF0000000│││地方法院│國庫局││││││301專戶│││││├──┼────┼────┼──────┼─────┼─────┤│003│臺灣臺北│中央銀行│106年6月9日│128,619元│BF0000000│││地方法院│國庫局││││││301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