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廖一明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執行案號:108年度執更字第404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判決、裁定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內容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9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廖一明(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0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執更字第4048號執行指揮書予以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所載,無非係以本院上開裁定附表所列各確定判決,有關累犯加重其刑部分,與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不合等情,顯與上述刑之執行或執行方法有指揮違法或不當情形迥異,非屬法定得以聲明異議之範圍。準此,上開裁定既已確定,檢察官依據上開確定裁定內容為指揮執行,即難認有何違法或有何執行方法不當之情。綜上所述,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王邁揚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秀鳳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