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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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214號抗告人 廖一明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駁回聲明異議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廖一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原審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0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檢察官依據上開確定裁定內容為指揮執行,即無違法或不當。抗告人聲明異議意旨,雖以原審法院上開裁定附表所列各確定判決,有關累犯加重其刑部分,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不合等情,然此與檢察官刑之執行或執行方法有無指揮違法或不當無關,非屬得聲明異議範圍。因而駁回其聲明異議,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二、抗告意旨仍執陳詞,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法官楊智勝法官吳冠霆法官洪兆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