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七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爰審酌被告為圖己利,借用機車後竟不思返還而予侵吞入己,造成告訴人財產損失,行為自有可議,且事後猶矢口否認犯行未見悔悟之意,且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返還侵財物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素徵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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