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二八四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貳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訊問後,認為所犯殺人未遂罪嫌重大,且係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以被告甲○○受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遂於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訊問被告後,復認為渠受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另被告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乙節,基於前揭延長羈押之同一理由,尚不得以被告具保替代原羈押處分之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王雅苑法官涂裕洪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