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6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煥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戒毒偵字第58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零點壹貳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肆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煥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5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海洛因2包(合計淨重0.12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附卷足證,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列為第一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之粉末2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0.12公克,空包裝總重
0.44公克乙情,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足認本件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疑。又被告曾煥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5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就扣案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至鑑驗耗費之海洛因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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