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2號原告 馬義衛 被告簡言吉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新台幣捌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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