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727號
原   告 根本時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偉倫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 律師
被   告  陳以德
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039元(計算式:
102,430元+610元+47,600元+2,399元=153,03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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