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7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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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75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明宗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明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明宗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7年2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8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33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
106年度上訴字34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第67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上開①至②所示之刑,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10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經移送執行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8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546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連思斐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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