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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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原金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金訴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雅君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74號、第1817號、第1830號、第1971號、第2043號、第2044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143號、第3056號、第3328號、第3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邱雅君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及2次移送併辦,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其在偵查、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等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李昆儒法官陳昱維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嘉宏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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