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14號反訴原告即被告情海室內裝修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丞 將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陳秀榛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4萬0400元【詳見民事反訴狀之反訴聲明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6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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