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7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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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73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偉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偉宥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偉宥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黃偉宥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已先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下稱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3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此有各該本院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上開判決原定應執行刑之內部性界限及其理由,同時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及數罪間之關係、所侵害法益之異同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刑事第八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